「深圳律師」借款糾紛應當如何進行舉證
作者 admin瀏覽 發布時間 2019-03-26 23:48:13
(一)深圳律師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深圳律師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及相關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帳單、現金繳款單等。
(四)深圳律師相關知識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
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其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發生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二)深圳律師證明借款合同關系及相關擔保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
1、借款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據,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權屬證明、抵押物登記情況的證據;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保證合同或保證函等證據;以質押方式提供擔保的,應提交質押合同、質押動產或質押權利憑證交付的證據,以依法應進行出質登記的財產權利出質的,還應提交出質登記的證據。
(三)證明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證明貸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已向借款人提供合同項下借款的憑證,如借款借據等。
2、證明借款人履行合同情況的證據即各次還本付息的付款憑證,如銀行進帳單、現金繳款單等。
(四)深圳律師相關知識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于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